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3)冀1024刑初230号
罪犯赵佳威,女,1993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93020650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剑桥郡4期26号楼1单元1901。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3)冀1024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佳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在对罪犯赵佳威收监执行,三河市看守所以其怀孕为由出具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后赵佳威提供近期病历,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病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我院组织鉴定材料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到河北省指定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对赵佳威服刑能力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10委鉴第61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
本院经过审查,罪犯赵佳威宫内孕、单活胎达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2款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赵佳威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对执行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857)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