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效地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华兴,男,身份证号:131024198110026330,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钳屯镇贾庄村人,现住香河县双安新城北区2-8号楼2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王俊丰,男,身份证号:132823195209236316,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钳屯镇贾庄村人,现住香河县双安新城北区2-4号楼1单元1004室。
执行标的额:本金395000元及利息。
二、悬赏方式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线索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
2.悬赏公告发布在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媒体平台,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3.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书面提供线索时间在先为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
4.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 系 人: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法官
本院地址: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举报电话:18533651798(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时间)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