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房屋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更是人民群众在执行中“急难愁盼”问题的突出体现。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通过发送预罚款通知书,督促占用已司法拍卖成交房屋的案外人董某及时履行腾房义务,顺利将房屋腾交给竞买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院在执行吴某与张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案外人何某以其为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程序。该院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后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何某执行异议请求。何某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二审审理,何某均败诉。后该院继续拍卖此房屋。在该房屋拍卖成交后,该院执行干警在房门上依法张贴腾退公告,后发现屋内居住的并非何某。该院执行干警经调查了解到,何某已将该房屋又转租给董某,租期至2029年7月,且租金已一次性付清。现涉案房屋由董某和其病重的父亲居住使用。该院执行干警当场告知董某限期搬出。腾退期满后,董某及其父亲仍占用房屋拒不搬离。考虑到房屋内居住的董某父亲身患重病,该院没有贸然采取强制腾退措施,而是多次找到董某与其进行面对面沟通搬离事宜。同时,多次通过电话向董某释法明理,并告知拒不搬离妨害执行工作将承担司法处罚的法律后果。但董某执迷不悟,仍拒不同意搬离房屋。在此期间,房屋竞买人徐某也多次要求尽快接收房屋。鉴于此,该院依法向董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腾房义务将罚款5万元。董某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意识到了拒不配合法院腾房的严重后果,表态要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执行干警努力协调下,董某安置好老父亲,并在规定限期内自动腾空房屋交付给竞买人徐某。至此,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采取“预罚款”措施既是对当事人的善意提醒,也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预留时间、提前警告方式,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发出“惩戒预警”,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效果。下一步,该院持续拓展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手段,坚持刚柔并济,增强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官说法】
拒不腾房,阻碍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受阻,是对抗执法的违法行为。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情节严重者还将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