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效地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丁义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青峰林场1组204号。
被执行人:姬振元,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香河县淑阳镇姬止务村22号。
被执行人:高继香,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翰林名晟9栋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门外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高继香,职务经理。
执行标的额:430249元及其利息和案件有关费用。
二、悬赏方式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线索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
2.悬赏公告发布在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媒体平台,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3.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书面提供线索时间在先为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
4.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 系 人: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举报电话:0316—8317825(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时间)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