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024刑更13号
罪犯王菲,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31196907252526,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香河县钱旺镇达古庄村。
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冀10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王菲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2024年5月28日生效。
一审宣判后在对罪犯王菲交付执行刑罚时,三河市看守所因罪犯王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等症,并持有贰级精神残疾证,未对罪犯王菲进行收监执行,香河县钱旺镇派出所于2024年5月17日为此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经既往门诊诊断及案卷卷宗中相关证据材料记载,罪犯王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等症,并持有贰级精神残疾证,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罪犯王菲于2024年8月1日向我院提交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等症及持有贰级精神残疾证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对其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061)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