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通知公告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4-07-19 16:26:36 打印 字号: | |

(2024)冀1024刑更 12号

罪犯齐秀红,女,1986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6030346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冀10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冀10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齐秀红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对罪犯齐秀红交付执行刑罚时,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看守所因罪犯齐秀红入所体检患有高血压三级高危(入所复测血压197/118mmh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宜收押,廊坊市三河市看守所并未出具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建议书,只有香河县公安局刘宋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经住院诊断,罪犯齐秀红于2024年7月19日向我院提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高血压3级(197/118mmhg)、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右肾结石等病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丁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857)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香河县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