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一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姚某将一面刻有“勤恳做事映初心、法润人心显真情”字样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邮寄到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王立奎手中,以表达他对干警真挚、深厚的谢意与敬意。
原告蒋某在香河县建有汽车展厅。2019年3月8日,闫某帮忙介绍蒋某(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车辆调拨合同》,约定: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共同建立汽车展厅,甲方负责展厅日常维护,乙方负责展厅车源调配、车辆摆放及价格配比,甲方向乙方转入300000元保证金等。原告蒋某履行合同向被告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元,被告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五辆汽车配送至原告展厅内,均为国5标准。后原告售出其中两辆,售车款均打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2019年5月20日,河北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2019)第1号》,国5 标准汽车在河北省内不符合销售、注册登记标准。原告蒋某与被告多次联系要求调换车辆未果,故起诉至该院,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保证金300000元。
该院在多次调解无效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 300000元,原告于被告返还保证金 300000 元后三日内返还被告某公司未出售的三辆汽车。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原告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依法将原告申请的3辆保全车辆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法将3辆车辆进行拍卖。姚某成功竞得2辆法拍车。姚某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遇到车辆合格证过期和排放标准问题障碍,表现非常着急。此案承办干警王立奎得知后,积极协调车管部门,并与税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供详尽证明材料。最终,帮助姚某办理好相关手续。姚某为表达感激之情,向王立奎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
锦旗是对干警工作最好的肯定。该院每一名干警将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真心为百姓排忧解难,努力提升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