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024刑更11号
罪犯龚验兵,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7310050614,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永清县龙虎庄乡大青垡村086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3)冀102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龚验兵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后龚验兵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10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4年6月20日生效。
一审宣判后在对罪犯龚验兵交付执行刑罚时,永清县看守所因罪犯龚验兵入所体检患有头晕、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室性期前收缩等症,建议规范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待病情平稳后再事收押。经住院诊断,罪犯龚验兵于2024年6月20日向我院提交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1、2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颈动脉硬化;2、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双眼I期);3、2型糖尿病肾病III期;4、2型糖尿病;5、高血压3级(很高危);6、陈旧性脑梗死等病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061)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