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发布一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关于程某执行连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7日,程某与连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程某将位于香河开发区京津花园二期一处房屋出租给连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每月租金1000元,年租金12000元。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连某继续租赁涉案房屋。自2021年起连某以疫情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程某租赁费,经程某多次催要,连某仅支付了部分租金5000元,剩余12000元一直未付清。但直至2023年6月连某仍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并且未向程某支付剩余租赁费用。无奈之下,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连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程某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租赁费17000元。判决生效后,连某迟迟还是不履行相应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与其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仍拒不履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干警还以该院执结的多起类似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程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连鑫的有效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将连某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连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在生活中造成多方面的限制,主动联系该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履行完毕。至此案件圆满执结,该院依法解除了对连某的失信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立,压缩了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构建起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除了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司任职资格、信用贷款、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限制外,甚至在生活消费、支付宝及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约束。本案中,该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