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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4-06-06 16:38:29 打印 字号: | |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发布一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关于程执行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7日,程某与连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程某将位于香河开发区京津花园二期一处房屋出租给连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每月租金1000元,年租金12000元。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连某继续租赁涉案房屋。自2021年起连某以疫情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程某租赁费,经程某多次催要,连某仅支付了部分租金5000元,剩余12000元一直未付清。但直至2023年6月连某仍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并且未向程某支付剩余租赁费用。无奈之下,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连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程某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租赁费17000元。判决生效后,连某迟迟还是不履行相应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与其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仍拒不履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干警还以该院执结的多起类似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执行干警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连鑫的有效财产线索,故本院2024516日将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生活中造成多方面的限制,主动联系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履行完毕至此件圆满执结该院依法解除了对连某的失信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立,压缩了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构建起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除了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司任职资格、信用贷款、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限制外,甚至在生活消费、支付宝及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约束。本案中,该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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