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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督促增殖放流 法治护航生态之美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4-05-20 16:07:5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司法力量助力生态修护5月17日,香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3年5月,被告人康某父子在香河县某村南潮白河段利用泡沫船、抄网、捕鱼器、电瓶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鲫鱼、鲶鱼等淡水鱼共计30千克。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父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某父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依照相关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某(儿子)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父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责令康某父子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公斤鱼苗及成鱼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且赔偿生态损害咨询费2500元。

庭审后,被告人康某父子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罪悔罪,主动要求对受损生态予以修复,自行购买300余公斤鱼苗及成鱼潮白河岸进行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以此来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的过错。在活动中,该院和县检察院6名干警现场监督见证。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引导督促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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