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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4-05-06 09:56:34 打印 字号: | |

2024)冀1024刑更8号

罪犯王士祥,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620513681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公园壹号小区27号楼3单元1201室。

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冀10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王士祥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对罪犯王士祥交付执行刑罚时,香河县看守所因罪犯王士祥入所体检患有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甘油三酯血症等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宜收押,并出具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建议书,经住院诊断,罪犯王士祥于2024年4月30日向我院提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喉癌术后、反流性食道炎、高甘油三酯血症等病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061)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6日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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