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024刑更1号
罪犯芦宝祥,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201157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2号院10号楼2单元604室。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冀10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芦宝祥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对罪犯芦宝祥交付执行刑罚时,香河县看守所因罪犯芦宝祥入所体检患有高血压三级高危(入所复测血压210/135mmh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宜收押,并出具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建议书,经住院诊断,罪犯芦宝祥于2024年1月2日向我院提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高血压3级(190/110mmhg)、腔隙性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等病症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061)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