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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6:54 打印 字号: | |

12月14日,香河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康某龙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康某光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承担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千克鱼苗及成鱼。

    2023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龙、康某光在香河县潮白河袁官屯村村南河里利用泡沫船、抄网、捕鱼器、电瓶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鲫鱼、鲶鱼等淡水鱼共30千克。县检察院依法对康某龙、康某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不低于300千克鱼苗及成鱼。

庭审过程中,该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开展法庭调查,被告人康某龙、康某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电鱼行为属于无节制捕捞,有可能会导致鱼类种类灭绝,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让破坏者承担相应责任,并付出代价,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强有力震慑。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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