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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12-11 15:34:30 打印 字号: | |

(2023)1024刑更19号

罪犯仇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9091075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住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乐山村。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1)冀10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仇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在对罪犯仇乐交付执行刑罚时,香河县看守所因罪犯仇乐入所体检患有高血压病史8年(218/118mmhg)、糖尿病史10年(2022年6月视网膜出血)、脑梗病史2年、颈动脉斑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宜收押,并出具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建议,经住院诊断,罪犯仇乐于2023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与监外执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高血压合并靶器官受损;3、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4、右侧颈动脉斑块;5、急性缺血性脑卒中;6、脑梗死后遗症;7、脑内多发缺血灶;8、左侧脑室后角旁梗塞灶;9、右侧大脑后动脉p1段微小动脉瘤;10、高尿酸血症;11、高血脂症;12、心律失常;13、房性早搏;14、糖尿病;15、糖尿病性肾病;16、24小时尿蛋白量(0.17g/24);17、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18、双眼视网膜病变;19、双眼眼底出血;20、双眼黄斑渗出;21、眼底血管瘤;22、甲状腺结节等病症是否符合暂与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侯法官,联系电话:0316-8317380)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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