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冀1024刑更17号
罪犯孟凡辉,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7031911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镇高家营子村于家营组人,住香河县钳屯镇池屯村。
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冀1024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孟凡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对罪犯孟凡辉交付执行刑罚时,香河县看守所因罪犯孟凡辉入所体检患有高血压(180/114mmhg)、脂肪肝、两肺慢性炎性病变、气管憩室、左后传导阻滞II III avf v4v5v6 T波低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宜收押,并出具犯罪嫌疑人暂不收押建议,经住院诊断,罪犯孟凡辉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并于同日提交暂与监外执行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患有的2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脂症、脂肪肝等是否符合暂与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团队,承办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6-8808061)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