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香河法院:倾力执行暖人心 当事人致谢送锦旗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10-27 15:12:14 打印 字号: | |

“法官,真的非常感谢您,您对我案件非常尽心尽力,我送的这面锦旗您一定要收下。”1026日,委托女儿将书写执法如山 一身正气 为民解忧 恩重如山“秉公办事 执法为民”字样的两面锦旗交到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祁振宇手里,以此表达对其为民服务、尽职尽责的诚挚谢意。

    原告某与被告香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李某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一所房屋。签订认购协议当日,李某向被告支付房屋及车位定金240000元。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签信息表》,约定案涉房屋原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首付款312759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及车位款552759元(含定金)。202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退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因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无力补款而导致不能购买,双方经友好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房并撤销备案合同。签订退房协议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被告迟迟未能退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该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退还李购房款及车位定金 552759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任务,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执行干警迅速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银行账户虽有余额500 余万元,但福建泉州中院等十三家法院先后冻结,涉案金额较多,院只能对此账户做轮侯冻结,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院执行干警将相关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告知李某,并与之约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最终,无奈之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虽表示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认可执行结果,但表示此房系是向他人筹借钱款生活养老所购,生活压力较大。李某多次去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投诉被执行房企。该院执行局长祁振宇、副局长王松华了解案件情况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找到被执行人了解情况,被执行人表示愿积极配合履行现因资金困难无财产履行。祁振宇认识到本案关系到群众切身、事关社会稳定,不能让申请人对法律文书丧失信心。他后经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虽被冻结,但未划拨。初步判断该账户因属于特殊类资金监管账户类别不明,遂和执行局副局长王松华作出部署,安排执行干警继续去相关银行查询该具体账户信息,了解到该账户为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促使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退还购房款可由此监管账户支付该院遂主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沟通协调,此账户法院优先冻结最终,该院将执行案款 552759 元相应利息划拨到位。至此,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无比信任和由衷感谢。多年来,该院拓展执行思路,细致抽丝剥茧,巧用执行方法,不放过任何一丝线索,不放弃任何一次努力,用初心温暖民心,谱写了更多司法为民的暖心故事。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