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现发布两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关于香河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租赁使用位于香河县某小区商业房屋,面积共计1087.43 平方米,经营宾馆使用。合同服务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但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年度,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2年6月16日已逾期289日,物业费36284 元。在此之前,原告曾多次通讯通知、发函向其催收欠款,均无果,最终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对方接到该通知后至今没有搬离,仍占用房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香河某公司物业费36284元。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香河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香河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某的有效财产线索。后该院将赵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在终本后,被执行人生活明显受到影响,因账户冻结甚至造成车辆ETC无法正常使用,因失信造成无法网贷,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后赵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且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关于杨某申请执行安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安某于2017年初相识。2017年5月24日,双方在香河县民政局结婚,均系再婚。婚生子安某于2017年11月25日出生,现年5岁。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杨某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安某对家庭和孩子毫无责任感,每天回家只顾玩游戏,还经常对杨某实施语言暴力,多次要求杨某净身出户。因安某行为给杨某造成巨大伤害,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杨某提起诉讼离婚。在该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安某某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安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2022年度抚养费24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给付,此后每季度给付一次;被告安某给付原告杨某财产折价款60000元,于2023年3月1日前给付30000元,2023年9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如被告安某将其名下楼房出售,应将上述折价款6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被告不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于当即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11日,该院于将被执行人安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安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且在生活中因失信造成诸多不便,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安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立压缩了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构建起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除了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司任职资格、信用贷款、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限制外,甚至在生活消费、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多方面的约束。该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