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香河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8-28 15:29:32 打印 字号: | |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现发布两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关于香河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租赁使用位于香河县小区商业房屋,面积共计1087.43 平方米,经营宾馆使用。合同服务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但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年度,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2年6月16日已逾期289日,物业费36284 元。在此之前,原告曾多次通讯通知、发函向其催收欠款,均无果,最终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对方接到该通知后至今没有搬离,占用房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香河某公司物业费36284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香河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香河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后该院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在终本后,被执行人生活明显受到影响,因账户冻结甚至造成车辆ETC无法正常使用,因失信造成无法网贷,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后赵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且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关于杨某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安2017年初相识2017年5月24日双方在香河县民政局结婚,均系再婚。婚生子安2017年11月25日出生,现年5岁。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杨某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安某对家庭和孩子毫无责任感,每天回家只顾玩游戏,还经常对杨某实施语言暴力,多次要求杨某净身出户。因安某行为给杨某造成巨大伤害,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杨某提起诉讼离婚。在该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安某某随原告杨生活,被告安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2022年度抚养费24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给付,此后每季度给付一次被告安给付原告杨财产折价款60000元,于2023年3月1日前给付30000元,2023年9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如被告安某将其名下楼房出售,应将上述折价款6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被告不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于当即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11日院于将被执行人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且在生活中因失信造成诸多不便,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安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立压缩了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构建起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除了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司任职资格、信用贷款、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限制外,甚至在生活消费、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多方面的约束。该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9号

电话:0316-8311229

传真:0316-8314198

信访室:0316-8328129

纪检监察室:0316-8318771

院长信箱:xianghefayuan123@163.com

邮编:0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