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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6-16 16:36:52 打印 字号: | |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发布三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案

某在某经营的公司务工陈某欠王工资18000元。经王某催要,陈某给王某打了欠条后陈给付王5000元,之后王某再继续追要剩余欠款,陈某迟迟推脱。无奈之下,某将陈某诉至经审理后判决给付王劳务费130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院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并前往陈某所在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并未查询到陈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鉴于此,该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纳入失信名单。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王进行和解,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追偿权纠纷案

张某与王某共同在某工地施工期间,王某请求张某为其介绍挖掘机干活某联系到案外人李某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经核算,王某应支付案外人李某劳务费16000元李某多次催要,但王某未能支付。因张某系介绍人,经案外人李某催要,后由张某代王某支付劳务费16000元。支付完毕后,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垫付的劳务费16000元及相应利息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就此追偿权纠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偿还张某160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如期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后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查询到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将王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本后,被执行人王某的生活受到明显影响,因账户冻结,甚至造成车辆ETC无法正常使用,因失信造成无法网贷,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后王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三:执行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20日,王与汪签订《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承包合同》,该合同首部发包方为某建设集团项目部”,承包方为王某。某承包小区住宅楼5#、6#楼外保温及外墙质感漆的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工期定于2014年4月26日开始,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王某自进场开始施工,按单栋粘贴保温板完工,结合开发商拨款情况,支付已完工程量50%,外墙漆施工完成支付已完工程量65%,工程验收支付至总价90%-95%,剩余5%质保一年付清;保修期为二年。2015年11月2日,王与案外人汪签署《项目5#、6#楼外保温及涂料结算单》,工程款总金额为3310000元。主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已付款3144500元,尚欠质保金165500元未付,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院,请求集团有限公司、汪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65500元及相关利息。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质保金165500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生效后,汪某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某遂申请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汪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威慑和舆论压力,且其在生活、工作中因失信造成了诸多不便,主动联系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庭一次性给付王本金及利息21万元。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惩戒将对本人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诚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同悬挂在被执行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所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莫耍小聪明、法律不可欺因一事失信、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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