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香河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发布三起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申请执行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陈某经营的公司务工,陈某欠王某工资18000元。经王某催要,陈某给王某打了欠条。后陈某给付王某5000元,之后王某再继续追要剩余欠款,陈某迟迟推脱。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劳务费130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王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依法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并前往陈某所在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并未查询到陈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陈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鉴于此,该院对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后陈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王某进行和解,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追偿权纠纷案
张某与王某共同在某工地施工。期间,王某请求张某为其介绍挖掘机干活。后张某联系到案外人李某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经核算,王某应支付案外人李某劳务费16000元。李某经多次催要,但王某未能支付。因张某系介绍人,经案外人李某催要,后由张某代王某支付劳务费16000元。支付完毕后,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垫付的劳务费16000元及相应利息,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就此追偿权纠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偿还张某160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如期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后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查询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遂将王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本后,被执行人王某的生活受到明显影响,因账户冻结,甚至造成车辆ETC无法正常使用,因失信造成无法网贷,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后王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三:王某执行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20日,王某与汪某签订《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承包合同》,该合同首部发包方为“某建设集团项目部”,承包方为王某。王某承包小区住宅楼5#、6#楼外保温及外墙质感漆的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工期定于2014年4月26日开始,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王某自进场开始施工,按单栋粘贴保温板完工,结合开发商拨款情况,支付已完工程量50%,外墙漆施工完成支付已完工程量65%,工程验收支付至总价90%-95%,剩余5%质保一年付清;保修期为二年。2015年11月2日,王某与案外人汪某签署《项目5#、6#楼外保温及涂料结算单》,工程款总金额为3310000元。因王某主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某已付款3144500元,尚欠质保金165500元未付,故王某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该院,请求某集团有限公司、汪某支付工程款质保金165500元及相关利息。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质保金165500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生效后,汪某迟迟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王某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该院对汪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汪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威慑和舆论压力,且其在生活、工作中因失信造成了诸多不便,主动联系该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王某本金及利息21万元。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惩戒将对本人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诚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同悬挂在被执行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所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莫耍小聪明、法律不可欺;因一事失信、处处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