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比较活泼好动,辨识认知能力不足,极易作出损害他人身体、财物的不法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其能否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进行赔偿呢?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给出说法。
2021年1月,不满13岁的张某在父母不知情情况下,通过邻居姚某的别墅外窗,进入其房屋,并居住约2个月左右。期间,张某破坏房屋内的房门、内墙、地板、橱柜、衣柜等物品,饮用、倾倒酒品,盗走姚某收藏的珍藏品,给姚某造成财产损失。2021年2月,张某在盗取部分财产离开房屋过程中被抓获。因张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县公安局经侦查后撤销该案。姚某多次要求张某父母和其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姚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父母、物业公司承担损害侵权责任。
最终,在该院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父母赔偿姚某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18万元;物业公司为姚某房屋进行一年4次室内保洁及2次院落绿植修剪,期限2年。调解完毕后,该院向张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约束和惩戒张某父母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较为缺乏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及其后果的认知,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教育义务,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加强约束与管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某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