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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住进邻居家搞破坏 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6-07 16:40:45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比较活泼好动辨识认知能力不足极易作出损害他人身体、财物的不法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其能否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进行赔偿呢?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给出说法。

2021年1月,不满13岁的张某在父母不知情情况下,通过邻居姚某的别墅外窗,进入其房屋,并居住约2个月左右。期间,张某破坏房屋内的房门、内墙、地板、橱柜、衣柜等物品,饮用、倾倒酒,盗走姚某收藏的珍藏品,给姚某造成财产损失。2021年2月,在盗取部分财产离开房屋过程中被抓获。因张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县公安局经侦查撤销该案。姚某多次要求张某父母和其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姚某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父母、物业公司承担损害侵权责任

最终,在该院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父母赔偿姚某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18万元;物业公司为姚某房屋进行一年4次室内保洁及2次院落绿植修剪,期限2年。调解完毕后,该院向张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约束和惩戒张某父母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孩子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较为缺乏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及其后果的认知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教育义务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加强约束与管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某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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