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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欠款久不还 拘留威慑促履行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5-31 16:01:33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我会想法办尽快把钱还上!请不要拘留我……”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准备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原本还“稳如泰山”的赵某急忙认错,当场履行欠款1万元。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系同学关系赵某陆续从徐某手中借款18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还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许某将赵某诉至该院。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赵某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许某则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传票、履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始终未能到庭说明情况,亦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3月22日,许某向院提供有关赵某的财产线索。得到财产线索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往被执行人赵某家中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赵某当场表示今年4月25日前将结账的8000元加工费交至然而,到期后,被执行人赵某未能履行承办法官联系赵某时电话甚至和承办法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鉴于赵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承办法官决定对赵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5月26日,承办法官将赵某堵在家中依法将其拘传到法院进行批评教育刚开始,赵某一副无谓的样子,表示加工费没有结算下来,现在手中没有钱履行。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对赵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带其到医院做拘留前的体检准备工作

原本一拖再拖的赵某见这次法官动了“真格”,立马慌了手脚,请求承办法官缓一缓。赵某立即用手机联系亲戚朋友凑了1万元,承诺以后每月履行2000元。申请人许某表示看在朋友的情谊上,同意了赵某履行方式。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法官提醒】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执行联动查控工作机制日益成熟,执行信息查询与布控协作密切,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在此,奉劝被执行人切莫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只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讲诚信,走正路,方能行得远。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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