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申请执行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陈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潘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先后分两次从陈某处借款50000元、43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2018年4月22日借条记载如不能按时向借款人支付还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后潘某未偿还陈某上述借款。陈某就此民间借贷纠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潘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后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某的有效财产线索,该院将潘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在以后近四年内一直没有进展。直至今年4月份,潘某在生活中因失信造成贷款等诸多不便,迫于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终,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二:郝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4月26日,赵某从郝某处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赵某一直未偿还郝某借款,后郝某将赵某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某3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郝某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郝某也不能提供赵某的有效财产线索,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0日,申请人郝某申请立案恢复执行。2018年1月11日,该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该院将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迫于失信和限高压力(受到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影响无法办理相关购房贷款手续),今年4月底,赵某找到该院执行干警,全部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三:某木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木材销售有限公司在香河县某石材城从事木材销售生意,2020年9月7日,初某在该公司采购一批木板材,货款共38750元。因资金紧张,初某当时没有支付货款,签下借款凭据。到期后,初某仅支付该公司货款28750元,余款10000元一直拖欠。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初某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
判决生效后,初某一直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初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无履行诚意。该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初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初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一系列执行措施,执行干警仍不放弃,前后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张贴传票,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今年5月6日,初某因为失信带来的巨大威慑,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若一意孤行,不守诚信,拒绝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面向全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方式将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失信被执行人名誉和信誉,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压力,迫使其为恢复名誉及信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彰显了司法权威。莫耍小聪明、法律不可欺;因一事失信、处处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