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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促履行 另辟蹊径解难题 香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4-12 16:40: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

2021年4月23日,刘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倪李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周庄村北,撞到前方顺行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程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负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程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等症,支出医疗费10余万元。后程2021年8月10日因病死亡。程某家属就此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刘某诉至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赔偿程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22830.36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手续刘某称其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赔付义务。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刘某银行账户存款。该院执行干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久去世,致使程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多次到信访反映,希望尽快将款项执行到位。该院执行干警一边耐心接待申请人,一边与刘某取得联系督促尽快履行在刘某确实无希望履行后,该院执行干警没有放弃执行希望,多次上门找到刘某及刘某亲属沟通,释法明理。刘某亲属表示愿意出借资金给刘某,但资金最多只提供90000元。在执行出现转机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联系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了解到刘某确无履行能力,为尽早拿到赔偿款,同意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赔偿款9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顺利执完毕。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多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可能使裁判结果成为空中楼阁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实属人民法院无奈的选择案执行过程中,院执行干警面对申请人诉求,依旧保持初心,另辟蹊径。即使遇到阻碍和难处,也尽力去解决,积极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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