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
2021年4月23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倪李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周庄村北,撞到前方顺行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等症,共支出医疗费10余万元。后程某于2021年8月10日因病死亡。程某家属就此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刘某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赔偿程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22830.36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手续。刘某称其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赔付义务。该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刘某银行账户存款。该院执行干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久程某去世,致使程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并多次到该院信访反映,希望尽快将款项执行到位。该院执行干警一边耐心接待申请人,一边与刘某取得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在刘某确实无希望履行后,该院执行干警没有放弃执行希望,多次上门找到刘某及刘某亲属沟通,释法明理。刘某亲属表示愿意出借资金给刘某,但资金最多只能提供90000元。在执行出现转机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联系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了解到刘某确无履行能力后,为尽早能拿到赔偿款,同意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在该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赔偿款9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顺利执结完毕。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多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可能使裁判结果成为空中楼阁,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实属人民法院无奈的选择。但在此案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干警面对申请人诉求,依旧保持初心,另辟蹊径。即使遇到阻碍和难处,也尽力去解决,积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