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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增殖放流 助力生态修复
香河县法院以司法之力护航绿色生态之美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3-16 09:21:1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强化生态司法审判职能,增强水生态修复能力,进一步改善生态改善,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在北运河香河段、潮白河香河段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6月21日,安某在运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同日,何某在潮白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被告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两个月安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电鱼工具追究其修复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安某增殖放流不低于400.79公斤鱼苗何某增殖放流不低于106.99公斤鱼苗

为保证放流鱼苗数量及质量,开展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前,该院督促二被告人选购适合在该水域生长的鲫鱼、鲤鱼等鱼苗,确保鱼苗品种符合放流要求。在法官、检察官引导监督下,被告人确认履行增殖放流修复义务整个活动共放流鲫鱼、鲤鱼等鱼苗20000余尾近508公斤。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该院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积极引导破坏者亲身实践,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罪犯并重的目的,恢复了水生生物资源群体数量,有利于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旁观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打击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进一步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下一步,该院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督促被告人采取具体措施弥补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坚决守护好美丽香河的碧水蓝天,为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绿色活力幸福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

非法电鱼行为属于无节制捕捞有可能会导致鱼类种类灭绝,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让破坏者承担相应责任并付出代价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强有力震慑被告人从“破坏者”变为“修复者”,也能给人民群众带来一堂生动的生态环保课。希望每个人都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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