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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而生 为爱发令
香河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作者:王树营  发布时间:2023-03-09 16:48:4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3月5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陆某诉高某等不当得利案件过程中,依法向高某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高某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高某父亲加强教育监管。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该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未成年人)用本人身份证开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涉案金额20万元,后被四川某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院审理的陆某诉高某不当得利一案,系陆某不慎将20万购煤款错转入高某账户,因高某拒绝返还,被陆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主审法官杨春艳了解到,高某在成长过程中,其父亲忙于生计,疏于监管,造成家庭教育缺失。高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低,遵纪守法意识淡薄,最终触犯法律。杨春艳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高某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某监管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过自新,重回正轨。

下一步,该院将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持续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充分运用《家庭教育令》等形式,敦促家庭抚养教育失当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责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让教育责任不缺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决定着未成年身心发展水平,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怠慢于未成年人管教工作,不得违反《家庭教育令》,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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