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振宇,香河县人民法院安头屯人民法庭庭长。安头屯法庭辖区案件数量相对却多,当事人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往往为赌一口气、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而打官司,但有些案件并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血缘、地域关系,通过调解往往比判决可能产生更好效果。为此,多年以来,他把民商事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对每一起民商事案件的每个环节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办案10余年来,年均审结案件超400件,累计结案超6000件,结案率达99%,且无一超审限案件、无一错案、无一矛盾激化案件,办案质效居全院之首。因成绩突出,安头屯法庭2019年被最高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他所审结的案件中调撤案件4950件,调撤率82%。
一、案件无小事,调解用真功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有调解意识,就有调解动力和调解效果。法庭植根基层,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作为一名法官,必须从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入手,做足、做细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在言谈之间。
在现实活中,原本芝麻大小的事,双方对簿公堂。一纸判决,邻里之间反目成仇,一代甚至终生“恩怨”。类似这样的事,不仅增加群众诉累和司法成本,也会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如何解决这一困扰工作的难题?当前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有时甚至劳而无功,不如判决来得快,一判了之,既省时间,也省精力。这种认识与当前社会形势是不相适应的。在目前的社会背景和司法背景下,调解无疑发挥着社会“稳压器”作用。
他始终认为案案无小事,事事系民生,必须对调解工作怀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热忱于调解、醉心于调解,用调解去融化坚冰,把群众难题解决在基层,力争矛盾不出村、不出镇、不出县。他审理的一起相邻纠纷,程某与周某系同村村民,且系南北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东西方向道路,周某家在道南,程某在道北,程某由南门进出。2021年3月,周某翻建房屋,在正房北侧墙外修建60公分宽水泥护坡。程某认为周某行为影响家人出行,将周某诉至法院。这是一起邻里纠纷,判决不仅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也不利于今后执行工作。初始,他就确立了调解工作思路,开庭前到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勘验图,拍摄了照片、视频,下午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加大调解力度,被告同意拆除部分护坡,但拆多少,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切实查清现场情况,当即再次去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村内护坡修建没有统一标准,道路较宽的护坡均修建较大,道路较窄的护坡修建较小。而本案争议的道路宽仅为3.25米,且程某家门前留有村委统一修建的化粪池宽1.1米,被告修建的护坡确实影响到原告出行。他在现场和双方当事人多次测量沟通下,被告最终同意将护坡拆除15公分。至此这件相邻排除妨害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他一天内两次到现场勘验并调解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二、用情做调解,功到自然成
调解是一种工作方法,一种工作态度,一种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但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心态去排除干扰和障碍。
长时间的司法工作让他练出了好性格。立案后,认真分析个案特点,针对症结所在,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采用多种调解手段,尽可能成功促成每一个案件的调解。在审理案件中,他本着对案件负责、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调解的努力,想尽千方百计、不遗余力进行调解。尤其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拿出百倍努力去调解,运用一切手段,动员一切力量,想法设法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如审理的一件中学生放学死亡赔偿案件。原告张某和闵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之子张某在香河县某中学就读。二原告出于安全和学习、生活方便考虑,为张某办理住校手续。后该学校以张某违反纪律为由不允许其住校,张某遂骑自行车走读。张某骑自行车上学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地以不允许张某住校作为惩戒措施,以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事故给被侵权人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恢复的伤害,多数希望通过高额的赔偿款弥补损失、抚慰内心,但案件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在解决此案件时,必须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把握好尺度和调解技巧,让双方当事人冷静、理性、理智面对诉讼,互谅互让,促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愿意和解,最终握手言和,香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张某、闵某因交通事故未赔偿的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均表示满意。
三、协同联动聚合力,善借外力化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受理的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占很大比例,这些多数发生在农村。由法官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当事人不一定能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调解模式只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如果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创建“大调解”机制。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构建有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调解工作网络,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调解时,与镇政府、支委、派出所、司法所等多方配合,利用当事人可信的关系人配合做工作,形成合力与调解优势,往往能促成调解。
村委及县镇级人大代表等一般是乡村村民组织中享有较高的威望,由于长期与纠纷当事人在共同地缘范围内生活,对乡规民约、纠纷背景、脾气秉性都了解。积极借助这些人力资源,利用其熟间民俗、熟知民情、熟悉人脉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如在安头屯镇西口头村支部书记张建强参与下,今年以来就调解4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婚姻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根据案件需要,经常邀请人民调解员、乡村干部、乡间德高望重的老人一起做调解工作。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代理人,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及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协助调解的主体。
四、创新方式方法,定纷止争促和谐
他积极探索调解方法,熟练掌握调解艺术,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我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
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消除戒心和怀疑,对主持调解的法官产生充分信任感。在实践中,他把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引入调解工作中,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先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并总结出“全程调解法”“巡回调解法”“冷热调解法”等行之有效的特色调解方法:
全程候调解法。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在调解时间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随时进行调解。
巡回调解法。积极打造“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为特色的调解品牌,由当事人决定开庭时间、地点,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把百姓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每年开展以“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为特色的庭审活动超10次,基本上做到了调解结案。
冷热调解法。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方式,对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及容易激发矛盾的案件趁热打铁及时处理,对婚姻家庭纠纷给予双方充足时间考虑。他坚信,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可能,就要尽百分之百努力,把司法调解所蕴含的价值观传播到人民群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