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法院针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经营和发展困难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为小微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空间和时间。5月6日,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工作下,促成买卖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双方共促共赢,为实现“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3至5月期间,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自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面粉,共欠面粉款250815元。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将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诉至该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的银行账户提起网络查控,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扣划151200.08元并发放给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案款发放后,本案能处置的其他财产仅为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如将上述机器设备拍卖,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法正常经营,这对于正处于疫情封控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在此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从情和理角度出发,多次与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沟通,告知其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现状及面临的困难,积极取得香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的谅解,暂缓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的处置,为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时间和空间。被申请人也对申请人的让步表达感激之情,表示出还款的诚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将分期分批偿还其余欠付款。
至此,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