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感谢你!我们想尽办法都没能解决的事,法院能让我这么快领走案款,真是实实在在替我们百姓着想!”近日,当事人梁某来到香河县人民法院蒋辛屯人民法庭,将写有“秉公执法,真情为民”的锦旗送给李洪利庭长,表达感激之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给付被告购房首付款578,814元。因原告非当地户籍,未能提供3年社保,购房不符合政策,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费用退还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纠纷,梁某将几名被告诉至该院。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578814元,被告环某公司、博某公司分别退还原告排卡费20000元和15000元,被告意某公司退还服务费25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全部返还原告梁某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原告梁某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小小的锦旗,真挚的文字,传达了当事人的感谢,更是对该院践行司法为民的肯定。该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