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闫某因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令返还某销售中心不当得利款6903.56元,偿还张某借款10000元,但闫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后,法院暂时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1年11月申请人张某称发现被执行人闫某出现在村里,执行干警得到消息后立刻出动及时控制住闫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
开始闫某称没有钱,不能履行,在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闫某虽然有所动摇,仍表示没有能力履行,希望能分期给付。而两申请人表示两案金额较小,且被执行人话不可信,不同意分期,并提交拘留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阐明,两申请人已放弃迟延履行金,若其再借口拖延,法院可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后续两申请人还可再申请迟延履行金。经过几个小时的思想斗争,闫某多方筹措,将案款足额支付给两申请人,法院将其限制消费令措施撤销并当庭释放。至此,两案实结。
通过强本次执行向被执行人亮明了法院的态度,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仅使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及时实现,更是打出了执行的权威和声势,为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