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何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2021年1月13日,为防控新冠疫情,县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某小区居民做核酸检测。被告人何某因插队被工作人员张某劝阻,何某不听从劝阻,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面部,造成张某右眼钝击伤、右眼晶体不全脱位等伤。经鉴定,张某晶状体脱位符合徒手击打形成,属于轻伤二级。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对疫情防控采取了最严密、最周全、最高效的措施,防止了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民应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工作人员多一分尊重,对法律多一份敬畏。
干预疫情防控的行为或可触犯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注意自己言行。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