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聚焦主业,紧盯民生案件,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方案要求,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刚柔并济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实事做好,把好事做实,达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周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周某因自家门前道路积水问题找张某之子张某某商讨。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受伤。后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院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张某给付周某医药费等6900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本是邻里关系,强制执行可能适得其反,甚至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彻底化解,也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悖。执行法官多次深入到张某家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对判决是心服的。但是,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认为被诉至法院在村里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对自己儿子张某某(在村中担任党支部书记书)影响也不好,所以在行动上有抵触心理,不予配合。执行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向其阐明若不配合法院执行,一旦被拉黑、限高等定为失信状态,必将会给其及家人,尤其是张某某工作带来不利后果。要换一个角度,站位高一点,主动参与化解矛盾,体现自身的大度,为美丽和谐乡村贡献力量,变相支持张某某工作。执行法官经过反复换位劝解,又通过张某某做张某工作。最终,张某表示愿意履行,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将双方约到法院,对双方再次进行说服教育。从“六尺巷”到“只有千年邻居,没有千年兄弟”再到“远亲不如近邻”等等。最终,张某当庭将案款全额转给周某,双方握手言和,对执行法官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