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香河大队副大队长周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陪审员赵明艳、陈金玉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廊坊市辖区内20余名高速交警参加旁听。
本案中,赵某因不服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香河大队交通治安行政处罚,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正常进行。
庭审活动在该院行政庭庭长周虎城的主持下有序进行,对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进行了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程序、原告以往驾驶违规记录等方面做了陈述,提供了证据、依据。 庭审气氛庄严,秩序井然,充分展示了该院法律工作人员良好的庭审作风。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庭审观摩活动,摆正了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加深了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内涵意义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了交警执法能力,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会更加注重细节,增强执法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运用法治思维为交通参与者服务。
法官提醒: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属于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提醒司机朋友们,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驾驶车辆的时候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第一,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