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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捞被判刑
此案尚属香河县人民法院首例
  发布时间:2021-02-02 14:20: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赵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男,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山东省曹县村人住香河县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在香河县钱旺镇新义井桥桥下潮白河内,使用电力捕鱼设施非法捕鱼1.8公斤后被该县农业农村局巡查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这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请不要碰,重点是违法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如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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