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赵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男,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山东省曹县某村人,住香河县某村。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香河县钱旺镇新义井桥桥下潮白河内,使用电力捕鱼设施非法捕鱼1.8公斤。后被该县农业农村局巡查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这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请不要碰,重点是违法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如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