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适用的首例拒执罪。
尹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刘某诉至该院。后在该院主动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给付原告尹某借款371000元,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尹某于2014年1月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于2014年5月给付尹某38600元后,一直未再给付其余款项。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将自己承租的某铸造厂及地上物转租给崔某,收到崔某给付的500万元租金。后经法院多次传唤,但其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年来,该院将打击拒执罪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高压态势,营造强大法律威慑,开创了执行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