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没有想到,在咱‘一乡一庭’就能很快把愁了我多年的纠纷解决了,真是太方便百姓了。”当事人周某激动地握着主办法官的双手表达感激之情。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一乡一庭”职能,顺利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原告周某的宅基地位于香河县某镇村域内,有宅基地使用证书,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旧房盖新房。周某于2019年5月份正式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因被告苏某头两年强行在周某宅基地范围内违法搭建彩钢棚,侵占了周某宅基地,现影响周某建造新房,遂周某找到苏某让其拆除退出侵占的宅基地,苏某拒绝拆除还阻止周某建房。无奈之下,周某找到该院请求苏某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侵占周某宅基地的彩钢棚,并赔偿周某因怠工造成的损失2000元。
开发区法庭受理此案后,迅速了解案情,发现此案属于村民之间的纠纷,最适用于调解,以免激化矛盾,也有利于以后双方的和谐相处。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原被告,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当面调解。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各自想法,可通过给付一定补偿解决,故继续坚持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案情并非向周某起诉书中陈述的那么简单。原来在周某宅基地范围内,原有苏某姑姑的一间土窝棚,在村里集体土地使用证下发时土窝棚仍然存在,后来土窝棚年久坍塌,苏某是在其姑姑原有的土窝棚处搭建的彩钢棚。承办法官反复考虑,意识到这起土地纠纷不是简单的侵权问题,而系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激起村民之间更大矛盾,且将来执行也必将受到巨大阻碍,弄不好可能会有信访隐患。多重考虑之后,承办法官想尽措施,不懈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苏某同意将盖在周某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彩钢棚自行拆除,并将所占土地腾清交付周某,周某补偿被告30000元,苏某也不再干涉周某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施工建房,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继续关注此案,并及时回访,了解到涉案彩钢棚在调解当天就已拆除完毕,款项也已通过法庭直接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都很满意,达到了“一乡一庭”的初衷,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