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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一乡一庭”职能 解决百姓头疼事
  发布时间:2019-07-29 09:49:59 打印 字号: | |


“真是没有想到在咱‘一乡一庭’就能很快把愁了我多年的纠纷解决了,真是太方便百姓了。当事人周某激动地握着主办法官的双手表达感激之情。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一乡一庭”职能,顺利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原告周某的宅基地位于香河县某镇村域内,有宅基地使用证书,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旧房盖新房周某于2019年5月份正式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因被告苏某头两年强行在周某宅基地范围内违法搭建彩钢棚,侵占了周某宅基地,现影响周某建造新房,遂周某苏某让其拆除退出侵占的宅基地,苏某拒绝拆除还阻止周某建房。无奈之下,周某找到该院请求苏某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侵占周某宅基地的彩钢棚,并赔偿周某因怠工造成的损失2000元。

开发区法庭受理此案后,迅速了解案情,发现此案属于村民之间的纠纷,最适用调解,以免激化矛盾,也有利于以后双方的和谐相处。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原被告,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当面调解。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各自想法可通过给付一定补偿解决,故继续坚持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案情并非向周某起诉书中陈述的那么简单。原来周某宅基地范围内,原有苏某姑姑的一间土窝棚,在村里集体土地使用证下发时土窝棚仍然存在,后来土窝棚年久坍塌,苏某是在其姑姑有的土窝棚处搭建彩钢棚。承办法官反复考虑,意识到这起土地纠纷不是简单的侵权问题,而系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激起村民之间更大矛盾,且将来执行也必将受到巨大阻碍,弄不好可能信访隐患。多重考虑之后,承办法官想尽措施,不懈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苏某同意将盖在周某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彩钢棚自行拆除,并将所占土地腾清交付周某周某补偿被告30000元,苏某也不再干涉周某宅基地范围内施工建房,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继续关注此案,并及时回访,了解到涉案彩钢棚在调解当天就已拆除完毕款项也已通过法庭直接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双方都很满意,达到了“一乡一庭”的初衷,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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