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科学高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重要信息快速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突发事件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法院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类别
(一)扰乱审判执行秩序事件信息。扰乱法庭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在法院机关发生爆炸、劫持人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庭审前后被告人逃脱的;聚众围堵、冲击人民法院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伤亡事件信息。法院工作人员遭受言语威胁、打击报复、故意伤害的;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中当事人伤亡等。
(三)安全隐患事件信息。法院机关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法院机关内发生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涉诉信访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四)自然灾害信息。遭遇地震、河流洪水、堤防决口、暴雨、暴雪、大风、大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其他应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事件和有关重要预测预警等。
二、报告流程
第一时间向在院领导汇报,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
(一)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中级法院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必须2小时内报告中级法院;
(三)不受分级限制的突发事件信息在向中级法院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法院;
(四)省、中级法院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法院应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五)书面报告的应认真填写《重大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发生过程;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责任追究
凡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未报,视为漏报;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且经认定有主观故意情节的,视为瞒报;报告信息内容严重失实,且经认定有主观故意情节的,视为谎报。
发生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查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减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对查处部门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严肃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法院突发事件信上报领导小组,刘君任组长,候东祥任副组长,其他院党组成员为。下设办公室,庄洪海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法院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如确认为紧急突发事件范围,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中院及相关部门。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庭室对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落实工作;协调各应急保障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交通、医疗、物资、治安维护等保障工作;做好对突发事件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重大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对一般性事件,由办公室及时上报至领导小组并协调处置;做好事件有关的信息报告、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事务工作
附件:《香河法院重大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
附件
香河法院重大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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