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香河县委办公室
香办字〔2018〕34号
中共香河县委办公室
香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
实 施 意 见
(2018年9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6〕4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办法》(廊办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进“美丽幸福新香河”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目标导向。建成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的全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两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二、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部门:县人行)
2.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3.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4.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编办、县人社局)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廊坊银监分局香河办事处)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统战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武装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食药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2.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工信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测评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级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县人行、廊坊银监分局香河办事处)
4.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严格落实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B等级。(责任部门:县委统战部)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林业局)
3.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新局)
2. 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县旅游局)
3.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县教育局)
4.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十一)其他
1.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推动跨部门电子政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协调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部门:县工信局)
2.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电台、电视台、宣传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责任部门:县网信办、县文广新局)
3.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范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责协调在县内公交车及运输公司车辆上予以公布。(责任部门:县交通局)
4.对失信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限制。(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确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明确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实时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二)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对入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逐一检查,杜绝出现数据错误、信息缺漏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布信息。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要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四)及时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县法院按照省、市法院规定的格式模板,将我县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实时、自动推送给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县法院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已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信息传输部门,要主动下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限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接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自动交换信息。各部门行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
(六)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解除相应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才予办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四、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武装部、县委农工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编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畜牧局、县网信办、县文明办、县人行、廊坊市银监分局香河办事处等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工作组织,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我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并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和县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此件发至乡科级)
中共香河县委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