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李某来到香河县法院,将一面写有“为百姓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三庭庭长周树斌手中,表达对执行干警的感谢。
2010年10月5日,李某冬醉酒驾驶轿车(车上承载石某(系李某冬妻子)、李某扬(系李某冬儿子)、王某彬、李某、王某涛5人),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李某扬等两人受伤,李某冬、石某、王某彬、王某涛等4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作出认定,李某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石某、王某彬、李某负此次事故中的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李某扬、王某涛无责任。李某等因赔偿问题未和李某冬亲属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冬家属。
在李某冬、石某遗产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冬家属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李某申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立即展开工作,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手续。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被执行人同意遗产份额内偿还赔偿款。但是,李某冬遗留下来的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一套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商铺一套。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做信用社和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取得双方理解和支持,被执行人均愿意用李某冬遗产偿还信用社借款及李某赔偿款。根据申请人信用社的申请,该院启动对涉案房产的评估工作,并按法定程序,经过淘宝网一次拍卖、二次拍卖、三次变卖,该房产均无人竞买。
此案审执周期长,案件一直未有结果。因此次车祸造成了李某弥漫性损伤等损伤。李某无劳动能力、经济能力,生活困难,急需二次住院治疗。在案件尚未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曾两次护送李某去医院治疗。与此同时,该院经做信用社工作,信用社同意重新申请评估、拍卖。目前,此案已进入重新评估、拍卖程序。
虽然此案并未彻底结案,但案件处理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人性化司法办案的工作作风、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深深地感动了李某,李某赠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