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香河法院,不然我的钱不会这么快就能要回来!”2018年6月1日,在香河县人民法院第三接待室,当执行干警将现金支票送达给魏某时,魏某由衷地表达了谢意。
2017年6月3日,魏某与张某通过香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区单元楼房出售给魏某。合同签订后,魏某向张某交付定金10万元,向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交付居间服务费等共计约4万元。后魏某了解到香河县人民政府于6月2日出台楼市限购政策,自己并无购房资格。而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对政策调整应更加敏锐,但其不仅没有提示、告知限购政策,还极力促成该笔房屋交易,导致房屋无法过户。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合同,但遭到张某、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拒绝。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该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该院受理并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魏某购房定金100000元;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魏某居间服务费2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权证代办费2000元、评估费9200元,共计372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在强大法律攻势下主动履行义务,而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该院执行干警多次与其联系沟通,并说明不履行义务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沟通无效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在此情况下,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至此,该执行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