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上述规定中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上述规定中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