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期限
公诉案件 |
自诉案件 |
简易程序 |
改变管辖 |
中止审理 |
延期审理 |
备注: 1、对需要补充侦查而延 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对法院中止审理的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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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 |
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四类案件”之一的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的 |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 |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下列案件可终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下列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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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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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受理后6个月以内审结 |
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 |
刑事诉讼上诉、抗诉程序期限
被告人上诉 |
检察院抗诉 |
被害人一方请求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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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的上诉期 |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 |
不服裁定的抗诉期 |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 |
抗诉请求期限 |
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
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
被害人一方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期限
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 |
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四类案件”之一的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的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
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规定 |
原审法院移案期限 |
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
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报请最高院批准 |
由最高院决定 |
1、检察院应在收到法院决定后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2、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上诉人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
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期限
对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需要延长期限的 |
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 |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上级法院应当自接受检察院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上级法院应指令原审法院之外的其他下级法院审理,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