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法院送达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对人民法院送达工作做了详细、规范的要求,该意见是对各级法院探索和破解送达难题的一次突破和肯定,对各级法院提升审执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香河县人民法院保全送达中心成立运行,构建送达保全集中化工作机制,提升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关键词] 送达难 送达集中化 送达质效 香河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效力。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基层法院的案件量节节攀升,给民事送达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因此,各级法院在探索和加强送达工作中,针对目前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就十分重要。
本文从三方面对送达工作进行论述:即民事送达工作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何破解送达难问题;自己的感想,简述自己作为香河县人民法院保全送达中心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的认识和实践。
一、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民事送达工作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文书送达是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执行难”后的又一个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其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的一大瓶颈。
(一)送达工作的基本现状
1. 送达工作任务重。自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量不断攀升,送达任务也越来越重。
2. 送达周期长、效率低。一是首次送达成功率低。二是送达周期在加长。一方面是立案登记制下,对当事人信息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需要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存在多次送达,进行公告送达等情况,拉长了送达周期。
3. 送达成本不断增加。一是专递快递运费不断增加。二是多次送达,司法资源浪费大。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当事人身份信息不准确,会出现送达材料已送达,发现当事人错误,需要重新送达等情况。另一方面是当场送达难,需要进行二次送达或是三次送达,司法成本大大增加。
(二)当前民事送达工作面临的难题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客体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送达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一个案件送达次数最少也有两次,多的则可能达到十几次。因送达难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送达难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有时一个案情很简单的案件,可立案后却很久未能开庭,原因就是卡在了送达环节上。
1. 当事人居所不定或有意躲避,“找人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当事人居住、工作环境复杂,有的无职无业,有的住无定所,有的工作单位变动频繁,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有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也由于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是“皮包公司”,明存实亡,有的流动经营,也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统计,直接送达难已占到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35%以上。一方面在实践中因当事人恶意规避送达,部分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另一方面当事人存在认识错误,拒绝配合送达。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进而拒绝配合送达。
2. 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拒不配合或是阻碍,“制裁难”。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逃避法律责任,进而达到阻碍人民法院的诉讼进程,法院对于拒不配合或是阻碍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制裁手段。
3.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查验公民身份的权利,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不承认,当时无法确定其身份,法院失去送达良机;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可采取强制入室送达的权力,也没有规定可邀请见证人见证,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有的被送达人接到诉讼文书后,不但不签收,反而将诉讼文书撕毁,面对这些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法院就不能以妨害诉讼对其采取制裁或惩戒措施,送达人员无可奈何,导致送达工作难以进行。
4.委托送达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人民法院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受案法院委托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受托法院往往由于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搞地方保护主义,而没有及时送达,甚至故意不送达,造成委托法院送达难。
5.邮寄送达未能发挥优势,效力难以确认。《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具体的送达任务是由邮递员去完成,而法律没有规定邮递员可实施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局只好将法律文书退回给法院,造成送达不能。
6.公告送达时间过长,操作难掌握。《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公告送达,作了简单的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加起来公告送达的期限需90日以上,会使案件遥遥无期。虽然公告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审理、执行期限,错过良好的审理、执行时机,使审执质效大为降低。
二、如何破解送达难题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基层法院新收案件剧增,案多人少矛盾凸显,送达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为了加快案件流转,打破审判执行等事务性工作由审判团队“一肩挑”的传统审判模式,把法院与送达保全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实行送达保全专职化、集中化、便捷化,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办案,提高审判效率,香河县人民法院成立保全送达中心,让过去由各业务庭负责的送达保全工作变为由保全送达中心统一送达保全,主要负责送达各审判业务庭办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裁判、保全等文书;对无法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由保全送达中心向审判业务庭出具无法直接送达的说明,并按规定发布送达公告。
(一)集中送达质效高
日渐增多的案件不断涌入法院,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立案量同比增长20%,审判力量相对不足,送达保全、财产查控等事务性工作已成为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瓶颈”。香河县人民法院保全送达中心正式成立运行,该中心的成立可以让办案法官从繁杂的送达保全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办案,为审判工作提速。
香河县人民法院将与审执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进行整合,把全院民商事案件的送达保全等工作,全部由保全送达中心承担。保全送达中心下设4个组,对接全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对全院庭室送达工作实行全程保障。同时,各个组按片区集中送达,以相近、相邻及相同片区送达多个相关案件,节约了路途送达时间,保证了送达的效率。因各个送达组经常跑同一片区,对片区村街的地理位置情况相对熟悉,减少问路、询问当事人住所的时间,实现了送达的集中化,提高了送达效率。
对于因当事人工作等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送达不能的情况,采取错时送达,利用时间差,在午间和晚间进行送达。同时,各送达组还充分发挥现代信息化技术的优势,先行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当事人同意并提供准确的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的,采取网络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经两次以上送达,查找不到受送达人的,向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邻居取证后,进行公告送达。香河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积极探索和创新送达工作方法,实践证明送达质效明显提高。
(二)司法为民效果好
香河县人民法院保全送达中心成立运行,实现由该中心统一送达,既减轻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又有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重叠和浪费。如对同一单位、相近路径的法律文书,送达中心经过筛选后进行统一送达,可以实现一次送达多个庭室法律文书的高效率;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对担保财产和查封财产不一致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分组进行查封保全,从而让财产保全工作提高一倍效率。
香河县人民法院保全送达中心成立以来,截止到2017年4月5日,保全送达中心共接收诉讼保全案件 217件,已结案 202件,结案率为 93 % ,涉及保全金额为 57640000 元,房产 49处,车辆 86辆,因采取保全措施外出达611人次;接收诉前保全案件 40件,结案率100%;送达案件共接收案件139件,直接送达130件,公告送达9件, 直接送达完成率93.5%,送达工作中共送达当事人210人(个),电话送达397次,邮寄送达63次,外出送达184次。
实现送达保全的集中化,让送达与保全驶入“快车道”,实现了送达保全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的职能,有效解决了法官直接送达工作量大、重复送达多、分散精力和送达困难的难题;专业化的保障工作,使审判、执行周期缩短25%以上,案件流转更加快捷,送达质效和司法效率明显提升,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同时,法官省去了跑腿送达、外出财产查控之累,减轻了办案法官工作压力,使其专心于案件研究,庭审质量大大提高。
三、自己的感想
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执行难”后的又一个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其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的一大瓶颈。实行送达保全专职化、集中化、便捷化,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快了案件流转,打破审判执行等事务性工作由审判团队“一肩挑”的传统审判模式,把法院可重复的送达保全等工作,以专门部门、专门人员、专门负责的方式,实行集中办理,大大缓解了法院审判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法院送达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对人民法院送达工作做了详细、规范的要求,该意见是对各级法院探索和破解送达难题的一次突破和肯定,对各级法院提升审执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认为在积极探索和创新送达工作的同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有益的尝试:
1.直接送达应拓宽送达范围,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人员发现被送达人,便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被送达人拒收的,可现场留置送达,皆为有效送达。改变以前在住所,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送达的规定,使其送达方式更为灵活。
2.发挥原告协助送达的作用。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让原告写清被告、第三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手机、微信号等,以便送达人员联系,送达法律文书时,经过查找,仍无法送达的,除公告送达外,还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3.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逃避送达,撕毁法律文书,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除采取留置送达外,从立法上授权人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4.对“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删除,因为我国也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当然可以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前者也可进行部分民事活动。因此,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中“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任何工作人员、受雇人员送达。
5.邮寄送达应由立法规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权利,应赋予邮递员特殊留置送达的权利。其送达方式遵循上述规定,产生同样的送达效力,为有效送达。送达后三日内将回执交法院,对送达不能的,应写出书面情况,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同时也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承担不送达或延误送达的法律后果。
6.当庭宣判的案件附加送达说明。从送达的目的上来说,送达是告诉受送达人一定的事项,让其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当庭宣判后,只要当事人到庭,其已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庭宣判与送达具有相同的效果。当庭宣判的,应告知其7日内到法院领取文书,否则视为送达;当庭宣判后,当事人自然失踪的,可以不必送达,但应将失踪状况记录在卷。
7.公告送达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穷尽了上述送达方式后采取的最后的一种送达方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应缩短公告时间为30天。
8.完善送达制度的有关立法,从法律上破解送达难。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同时,存在着严重滞后性,无法应对新的社会形势,需要加以完善。对各种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顺序、原则、程序、期限等具体细化,这样才有利于在实践中的操作,从法律上破解送达难才是根本之道。
9.整合送达资源,建立专人送达机制,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从实践中破解送达难。一是充分利用乡镇、自治组织等资源,构建基层送达网络。邀请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参与法院送达工作。二是采取集中送达与分散送达相结合模式。工作日可采取分散式送达,在夜间或是周末采取集中送达模式,确保无死角。三是实行专人送达机制。建立送达组或送达中心,专人专职负责送达工作。四是完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合理设置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积极引导当事人准确、规范、完整填写。五是法院专递市场化,合理引入快递公司。目前法院快递一般是邮局负责,容易导致工作懈怠等情况,合理引入其他快递公司,增强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手段进行送达,可以完善整个送达程序,规范法院及有送达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送达行为,使送达工作真正做到高效,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