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自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以“危险驾驶黑罪”将醉驾一律入刑以来的六年来,这条一直被严厉执行的法律,出现了松动。
从网上留言来看,公众对这条法律的松动,普遍表现出了怀疑和质疑的心情。公众普遍认为,6年来,严厉的醉驾一律入刑,好不容易有效地制止了曾经疯狂泛滥、为祸严重的醉洒驾车,情况刚好转没几天,怎么就又要“松动”呢?需要指出的是,一,这个决定,并没有向全社会公布。二,最高法只是指令包括天津在内的八个高级法院进行试点。至于试点效果如何,何时全面推开,并没有明确决定。如何“松开”后的社会效果不好,再行从严重回“一律”,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尽管社会情绪普遍不愿意放松行之有效的“醉驾入刑”的法律,但人们不难发现,自2011年5月《刑八修正案》实施以来,“酒架”特别是“醉架”陋习,得到了强有力的遏制。网上数据,“醉驾入刑”刚刚实施1周年时,全国警方查处的醉驾案件,即下降到36.8万起,同比下降4成。2012年,北京、上海两市的醉驾下降幅度,甚至达7成。5年后的2016年4月,全国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5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这表明,《刑八修正案》规定的“醉驾入刑”,在彻底遏制和纠正中国公民的酒后开车陋习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松动”决定,一方面是考虑到社会情态的变化,另一方面,一定是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6年的严格执法中,不断“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际案例,在量刑标准上提出实践的难题。比如,司机达到了法定的80毫克每百毫升“醉驾”标准,但情节仅仅是在小区停车场挪了一下车,或者是让代驾开到家门后自己开进去,这些情况的醉驾,是不是一定都要判刑呢?这显然是司法不能回避的。
最后应当说的是,此次最高法对“醉驾一律入刑”的“松动”。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依据之一是刑法第13条定义“什么是犯罪”时著名的但书——“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但书,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第二条法律依据是,《刑法》总则第三十七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次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总之,需要提醒公众注意的是,“醉驾一律入刑”,可能会有所松动,但法条仍在,法律的威慑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