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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赔偿款无果

非法拘禁获刑罚
作者:王春蕾  发布时间:2016-12-05 13:56:15 打印 字号: | |

 

一包工头因用工问题与雇佣民工发生纠纷,赔偿民工4万元后觉得窝火,于是纠集5名同伙将该民工绑架索要赔款,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伤。结果原本受害人,却成为被告人。

    被告人谢某,四川省三台县人,系河北省沧州市某工地工程负责人,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均为谢某工地工人。今年8月,被害人锁某带一伙人来谢某承包的沧州某工地打工,遭到谢某的拒绝。锁某等人赖着不走,与谢某发生纠纷。谢某为打发这伙人离开赔偿锁某4万元损失费了结此事。事后,谢某越想越觉得窝火,想要追回钱款。9月17日,谢某纠集杨某等五名民工,将锁某约到香河县某处绑架,对其进行殴打,索要钱款。因未果,谢某等将锁某装在汽车后备箱带至山东省东营市某小区,对其实施看管、殴打,继续索要钱款。直至9月19日锁某被解救。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要回向被害人锁某支付的4万元赔偿款,纠集杨某等五人,以捆绑、禁闭等方法,非法剥夺锁某人身自由,并致锁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从属作用,均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谢某等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谢某等六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于经济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觉着给付的赔偿款不合理,去向受害人讨,本来是合情合理的可为了索要钱款对方非法拘禁,就是违法犯罪,原本有理的事儿,变得没有。原本受害人,最终却成为被告人,理应受到法律惩处。因此,遇到纠纷发生时,要理智、理性,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权益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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