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加大公开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香河县人民法院决定,自2016年9月26日起在全县开展“2016基本解决执行难飓风行动”。为贯彻落实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原则和“严宽相济”的司法政策,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香河县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凡逾期未履行义务者,经查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变卖查封财产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安机关网上协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制裁措施。
二、对拒不执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四、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五、香河县人民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和监督。
举报热线:0316—8317825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