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原告周某诉被告香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香河县法院开庭再审,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出现了“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陪审合议庭。这是该院首次采取“3+4”大陪审员模式审理案件,这也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改革作出探索的又一大尝试。该院部分干警以及部分公民对庭审进行了观摩旁听,并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评议。
1993年7月4日下午4时许,原告周某受当时村干部指派为村里交公粮。在从粮站回来的路上,周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不慎撞到了路边的树上,造成右小腿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周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2014年,经过法院调解,该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后被告申诉,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程序。
考虑到该案件事实经过及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且案发时隔较远,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该院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启用“3+4”大陪审制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3”代表法官人数,“4”代表陪审员人数。该院从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了4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其中2人为熟悉村街工作的乡镇工作人员。案件开庭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庭前会议,共同查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归纳整理事实争点。法庭调查阶段,2名陪审员利用自身在村街工作的优势条件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发问,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效率,努力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难题。
此次尝试的“3+4”大陪审模式目的在于赋予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更大的权限,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形成多数意见,这是该院对之前施行的“1+2”、”2+3“等模式的新拓展,更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很好地弥补了主审法官的短板,在改革完善陪审制度、深化司法民主上迈出了更大一步。
庭审结束后,旁听观摩人员纷纷对此次庭审做出评议,大家一致认为,此次“3+4”大陪审模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促进了案件审理更民主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