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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政策
  发布时间:2016-06-03 15:33:36 打印 字号: | |

 

  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能力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破解,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针对省级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见》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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