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河县法院收到了当事人陈某所写的感谢信,由衷地表达了对我院法官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严谨工作态度的谢意。
2016年3月10日,被告王某(内蒙人)、杨某(山东人)、李某(山东人)乘坐原告陈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因费用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三被告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将王某等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当即查阅案卷及相关材料,着手安排庭审相关事宜。经查发现三被告正被派出所拘留,且次日将被释放,恢复自由。考虑到三被告均为外地人,被放出后,极很有可能离开当地,不知去向,传票将难于送达。即便用邮递的方式,也有可能对方收不到或拒收,还需公告送达。这样下来,既程序繁琐,又耗费时间。针对案件实际,承办法官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毫不犹豫地放弃周六、日休息时间,及时在三被告被释放之前赶到派出所,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仅用两日就将该案审结完毕,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等三人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共计六千元。
周末晚上七点,当事人陈某顺利地领取到了赔偿款。看着当事人匆匆离开的背影,承办法官的脸上露出了会心的微笑,虽然推迟了回家的时间,但为当事人解了燃眉之急,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暖,这一切都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