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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
  发布时间:2015-11-24 09:48: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人欧宝公司的上诉,对两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姜某和实际控制人王某,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此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虚假诉讼问题也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并给予重罚的判决,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版选登几篇作者来稿,以飨读者。

虚假诉讼使正常诉讼秩序受到严重扰乱,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严重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必须严惩不贷。

虚假诉讼使正常诉讼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根据现行诉讼制度设计,民事诉讼多因当事人告诉启动,加之民事诉讼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进行调解和和解结案,以及诉讼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从而给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发生提供了方便和可能。事实上,一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恰恰利用了现行诉讼制度的这些特点,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上动起了歪脑筋,意图通过滥用诉权来“掩盖”“漂白”他们在私底下进行的“龌龊”交易。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使法院跌入这些当事人所设下的“圈套”“陷阱”之中,法律和司法也就沦为这些当事人用于实现不可告人目的的“私器”,法律和司法必然会因遭受这些当事人蒙蔽而使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如果让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放任自流,司法成本任由那些诉讼投机者们去肆意挤占,那么虚假诉讼者就会更加有恃无恐,健康的法治环境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就会受到严重扰乱,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通道就会被严重堵塞。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之中的一颗“毒瘤”。

虚假诉讼往往会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绝大多数无外乎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玩的其实是损人利己的“法律游戏”。而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利益纠纷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利欲熏心的诉讼掮客们越来越趋活跃,以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进行虚假债权诉讼以及假破产、假离婚诉讼等获取非法物质利益,甚至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物质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由诉讼双方、诉讼掮客所设下的法庭上的“局中局”,不仅让把守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防不胜防,更让与司法认定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感到无可奈何。比如,前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数年前就曾经骗过了一审法院而使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获得判决支持。虽然该起由关联公司共同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案,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打回了原形,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最终获得了胜诉,但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策划的这么一起旷日持久的虚假借款纠纷,已经造成申诉债权人和一二审法院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

虚假诉讼严重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如果说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的话,那么其也构成了对社会诚信体系和规则意识的肆意践踏。应当认为,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不讲规则、投机成风、尔虞我诈的社会里,即使法律规定的再细致具体也徒劳无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虚假诉讼涉及的似乎只是个案诉讼秩序受到扰乱,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潜在危害性更表现在会导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遭受严重破坏,从而使具道德性和法律性融合的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的引领作用。可以想象,在法律面前、在法庭上都敢欺骗的人,在社会交往中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因此,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正迎合了这部分当事人的心理需求,进而极容易波及社会不诚信行为不断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构成虚假诉讼的两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理,既有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恪守诉讼诚信,也起到了很好的标杆作用和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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