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挖掘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优势,结合其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让其参与案件的审理,有效地提升了案件质量和效率。近日,在一起重婚罪案件中,邀请在妇联工作的陪审员参审案件。最终,在法官和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案件顺利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5月,被告人安某与赵某结为合法夫妻,后育有一子。2010年7月,二人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3月,安某结实刘某,骗取刘某感情及信任,不久后安某与刘某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女。被赵某于2014年2月发现,同年3月,赵某与安某协议离婚。
该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案件特点,邀请在县妇联工作的李某担任陪审员,与该院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女方当事人赵某作为受害方,情绪十分激动,对男方安某的行为表示无法原谅,直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李某充分发挥在妇联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优势,以女性特有的温和、细腻、耐心,对情绪失控的赵某进行和风化雨般地安抚。同时,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对其积极引导和耐心疏导,并对被告人安某进行法律教育。最终,赵某对安某的行为表示原谅,请求法庭判其缓刑,安某当庭自愿认罪。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被告人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案件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