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功能与效用
渠口法庭 任克勤
作为基层法院法律工作者,有着过硬的法律知识素养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知识应用到实践工作当中去,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也离不开在显示的案例中摸索更好地处理案件的方法。基层法院的工作者接触到的民事案件恐怕要占一多半,而民法同样也是与老百姓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法律之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对民法的学习与理解,谈一下民法的具体功能和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实际效用。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物权的相关知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体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五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大概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关于继承权部分,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本位继承和顺位继承。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四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可见,民法的内容涉及到普通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中,我们只有学习掌握好民法的知识与应用技术,不断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经验,才能做到更好的为人民服务。